刘X诉北京A服饰文化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18年6月7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北京A服饰文化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A服饰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九十一元,由刘X负担八百四十五元五角(已交纳)。
二OO八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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