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2018年6月7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具体而言,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此外,人民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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