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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属什么行为
2018年5月3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目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文章来源: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律师:
冯弋珩
[上海]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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