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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权利与义务规定

2015年3月5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权利与义务
  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律师所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来确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条款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
  2、对员工跳槽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应给予的补偿;
  3、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也履行一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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