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集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律师随笔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现行规制措施与连锁企业合规建议

2022年3月16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现行规制措施与连锁企业合规建议


关键词:预付卡 单途卡 合规建议 连锁企业 监管措施

一、引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实在日常的生活中十分常见。例如,人们在餐饮店、美容院、健身房充值的一些“会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受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喜爱,对于经营者来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助于增加客户粘性、赋能企业现金流。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预付卡可以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服务和折扣。

然而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负面新闻也层出不穷。例如今年1月16日,宜芝多品牌发布一则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终止兑付及赔索事宜的公告,其中卡内余额100元的卡劵可以获得的保险金理赔金额为32.3元。此消息令人叹惋。对于连锁企业来说,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前了解什么是预付卡、现行的监管措施等,以开展合规经营。


二、什么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多用途商业预付款。多用途卡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预付凭证。而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的多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法律中定义如下: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措施

消费者先行支付一定款项,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而发卡人、实际经营者的信用提出较高要求,发卡人、实际经营者逃避履行相应义务“卷钱跑路”将造成消费者直接损失和维权成本。我国专门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活动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商务部规章在预付卡监管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首先,商务部规章的调整对象范围有限,只包括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而体育、文化、旅游等领域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单用途卡经营行为尚处于监管空白。

其次,商务部规章中的管理手段较为单一,监管部门、消费者与经营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两端,监管部门缺乏规制手段,不能准确、及时掌握经营活动及发卡信息;此外,对经营者预收资金如何管理、如何规制缺乏有效的规定,经营者逃避预收资金管理等义务将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措施

 上海市在商务部规定的基础上,出台了更加细化、全面的管理办法。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核心制度。

第一、信息对接制度

信息对接制度即建立两套系统,两套系统上实现信息对接、进行信息报送。

(1)两套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其中经营者应当建立与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该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同时,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与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投诉举报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2)信息报送要求:经营者需要关注发卡信息报送要求,依法规定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完整、准确、及时地上传单用途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金额等相关信息。目前,该等信息报送要求已具体到经营者应每日、每季度、每半年度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传相应信息。

(3)法律责任: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未按规定填报信息,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预收资金风险警示制度

上海市规定了预收资金警示标准及风险防范措施。

(1)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

一般风险警示标准和特别风险警示标准。一般风险警示标准为20万元人民币;特别风险警示标准为经营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高于20万元人民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设置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存管资金管理;经营者选择履约保证保险;鼓励设立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这三个方面。

A-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针对一般风险警示预收资金余额超过一般风险警示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的40%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针对特别风险警示:预收资金余额超过特别风险警示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B-履约保证保险:经营者可以主动选择履约保证保险的(非强制),依法投保,并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保险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上海市相关规定指引经营者风险防范行为,并有助于打开更广阔的保险业领域。

C-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

上海市规定鼓励和支持单用途卡行业组织和承保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等,设立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


    (3)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支付的规定,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的《上海市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信用综合治理制度

信息综合治理制度体现在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各个阶段,进行经营活动信息的长效、综合治理。例如经营者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而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则还需要增加信息报送的内容和频次等。

(二)《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中规制措施

第一、载明规定内容

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出具载明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履约保证措施、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履行期限、经营场所等内容的凭证或书面合同。一方面保证消费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助于避免约定不明、条款不明。

第二、 霸王条款无效

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含有,其内容无效。

第三、七天冷静期

即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

    除了上述内容外,《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就退费难、消费者投诉无门、经营者卷钱跑路、预收资金监管等进行规制。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消费纠纷

(一)案例:戴某某诉某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戴某参加某培训学校VIP课程。并支付30000元充值会员卡,该等卡享有优惠,可用于购买某培训学校课程。根据格式合同约定,学员不得解除单方面合同,不退班退款。合同签订后未满15日,戴某以学校泄露个人隐私为由要求退班退卡。戴某诉至法院,要去某培训学校返还全部费用。


    2、裁判要旨:

消费者基于信赖关系与经营者签订持续性的预付式服务合同,有别于以商品等有体物为标的的一般合同,该类消费者客观判断服务质量和违约形态困难由此确定债务内容困难,因而接受服务者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在双方基于信赖产生的协作关系被打破的情形下应赋予消费者损害赔偿基础上的单方解除权。法院最终判决某培训学校返还全部费用。


    3、相关规定: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案例: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等众多消费者在某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办卡消费并签订入会协议,每人预存了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2020年初,该婴幼儿游泳馆即处于闭店状态,不再继续经营,且退还部分家长未使用费用后便不再进行退款。张某等人与该销售公司法人孟某某协商无果后,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及孟某某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2、裁判要旨:销售公司不履行且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及能力,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各消费者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法院最终判决经营者应将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予以返还。



(三)小结


    1、《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北京市单用途商    业预付卡》等法律文件赋予了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卡后享有一定时期的任意解除权。格式条款不能成为阻却消费者单方解除权的理由。但是经营者有权要求消费者支付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2、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适用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消费者得以在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等情形下行使法定解除权。此外,经营者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等规定,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款及其他损失。



五、连锁企业发卡优势及建议

(一)连锁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优势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餐饮、美容等行业中常见的商业模式,其商业优势十分明显,而餐饮、美容等行业也属于连锁企业的传统行业。

(1)对于经营者来说,包括降低财务成本、稳定客源、增加客户粘度、快速回笼资金等。而消费者在经营者的信赖基础上,购买预付卡进行消费更加高效便捷,同时能享受折扣、优惠等,有助于降低消费成本。

(2)而对于连锁企业来说,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相对于非连锁企业,除了上述“双赢”原因外还具有独特优势及利好。消费者在连锁体系内的不同店铺进行消费,在地域范围上,消费者使用连锁企业发行的预付卡可选择更广。这一特点既有利于消费者,也有利于连锁企业整合地域资源,凝聚商业发展势能。

(3)发展较好的连锁企业形成品牌效应后,往往更易被消费者信赖,因此,消费者也更容易为此持卡。连锁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以更充分利用品牌效应,稳定客户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

(4)连锁企业发行预付卡,有助于带动连锁体系下经营店铺强弱联合发展,完善连锁经营体系等。在一定程度上,亦能吸引加盟商。


(二)为什么一般不建议连锁企业授权加盟商发卡?

连锁总部应当谨慎授权。加盟商发卡不当可能会冲击连锁经营体系,打击品牌形象。例如,加盟商通过发行单用途卡获得预收资金后如携款潜逃,或加盟商以单用途卡为名目,非法集资,或加盟商无序发卡、恶性竞争等。


(三)依法备案

根据商务部规章,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如未依法备案,导致的行政责任为:“根据商务部规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发卡企业违反第七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备案),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除商务部规章外,备案时经营者应当关注统筹地区出台的不同备案要求。



本篇小结

备案只是单用途卡合规经营的第一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广泛应用的商业模式,具有明显商业优势。然而因其特性,对其监管措施正在不断完善。连锁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当首先了解现行的监管措施、规制手段,特别是所在区域出台的管理办法等。例如,上海市的信息对接、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在知法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此外,连锁企业应当谨慎授权,避免加盟商带来的不可控风险。

    连锁企业具体如何开展进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活动?预付卡章程及预付式消费合同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将在未来更新、解答,欢迎关注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公众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现行规制措施与连锁企业合规建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现行规制措施与连锁企业合规建议


文章来源: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律师:翟敏[上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htxjyls.com/news/view.asp?id=10379842972023 [复制链接]

在线留言

验证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