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调解结案
2015年9月1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陈某在与本人取得联系后,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我在看到陈某提供的材料后发现,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在与陈某签订合同前负有严格的法定义务。而公司并未履行相应义务,更重要的是,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服务。也就是说,公司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接受陈某的代理后,本人代陈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北京公司返还技术使用费,赔偿陈某违约金1万元。最终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公司返还陈某大部分技术使用费,陈某撤诉。
调解结案对当事人是很有好处的,但前提是当事人的大部分损失可以得到补偿。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坚持诉讼到底,相信本案的胜诉几率很大,但考虑到将来的执行问题,也许会拖延几个月甚至半年以上的时间,当事人的负担会更重。但调解以后,虽然略有损失,但大部分仍得到补偿,而且当天交付,大大缩短了结案时间。(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赵新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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