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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分析|当“密室逃脱”与遇见“特许经营”

2021年12月6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1.引言

密室逃脱游戏是深受欢迎的娱乐形式,吸引一大批追求新鲜刺激的年轻人,而密室逃脱游戏实际上是新兴的游戏行业,正处行业的起步和发展阶段。密室逃脱游戏的运营需要关注场地租赁、人力资源、产品研发、施工建造、加盟授权、品牌营销等各个纬度的合规合法。而此前频发的密室逃脱类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21年10月,针对密室逃脱类场所的火灾风险问题,消防救援局印发了《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指引)》《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旨在规范从业单位按照前述《风险指南》《检查指引》自查自改,有关单位严查严管,保证消防安全。同时,为引导上海市密室剧本杀行业规范经营,保障意识形态安全和场所安全,2021年11月9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研究起草了《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询意见。

2.征求意见稿原文

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引导本市密室剧本杀行业规范经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文化与意识形态安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密室剧本杀行业是指根据一定的故事剧情,提供剧本、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以逻辑推理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演职人员互动的文化业态。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是指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前述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全市密室剧本杀行业的内容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剧本审查专家小组,发布违规剧本清单,负责本市外商投资的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内容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的管理参照执行)。指导各区文化旅游局和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内资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的内容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开展自审,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第六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经营中使用的故事剧本、设定的故事情节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九)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表演、游戏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工作人员或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二)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消费者的;

(三)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将自审通过的剧本交市文化旅游局或所在区文化旅游局备案登记。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剧本备案登记表;

(二) 营业执照;

(三) 剧本;

(四) 版权合法性声明;

经审查无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审查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剧本备案证明。

第九条  剧本内容发生变化的,或剧本备案证明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文旅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强对经营单位使用的故事剧本、道具、场景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内容涉嫌违法违规的,责令经营者将有关剧本立即下架,改正并备案后再予上架;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倡导主流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坚决抵制低级趣味,坚守意识形态底线。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评价,提升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制定行业标准,引导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加强版权保护,建立版权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和对话的方式处理版权纠纷,帮助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经营中涉及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3.密室逃脱行业民事诉讼案件检索

在《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时,为更深入了解密室逃脱游戏行业的发展,笔者进行有关检索。“全文:密室逃脱;审理程序:一审;案由:民事”为检索条件,在https://alphalawyer.cn网站上进行检索,本文获取了民事2021年11月15日前共179篇裁判文书。

3.1整体案件数量趋势如下

检索分析|当密室逃脱与遇见特许经营

3.2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上海市、陕西省,分别占比12.29%、9.50%、8.38%。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2件

检索分析|当密室逃脱与遇见特许经营 

3.3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民事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合同、准合同纠纷,有118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类,知识产权与纠纷。检索分析|当密室逃脱与遇见特许经营

 

3.4当“密室逃脱”遇见“特许经营”

而以“全文:密室逃脱;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检索条件,在https://alphalawyer.cn网站上进行检索,获取了民事2021年11月15日前8篇裁判文书。除去一篇管辖裁定书,其他生效7篇裁判文书,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共涉及四起纠纷。这也从侧面体现密室逃脱游戏行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在其探索阶段以商业特许经营为商业发展模式并不普遍。

4.七篇检索案例概况

4.1案件一

关键提炼|“冷静期”的任意解除权

梅正国、吕怀军与宁波海睿控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浙0212民初590号 一审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17)浙02民终1730号 二审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提炼|“冷静期”的任意解除权

案情简介及审理结果:

2016年10月25日,梅正国、吕怀军(原告)与海睿公司(被告)签订一份《异光年密室合同书》,约定海睿公司为密室逃脱项目提供单店指导及咨询服务,单店必须按照海睿公司要求标准进行装修和经营,并授权梅正国、吕怀军位于马鞍山的单店使用海睿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游戏创意。海睿公司提供主要的高科技机械设备和其他道具,梅正国、吕怀军自行采购清单中的其他道具等。合同签订的同日,梅正国、吕怀军支付服务费110000元法院另查明,海睿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申请注册“异光年”商标2016年11月中旬,梅正国、吕怀军向海睿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海睿公司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冷静期”条款,结合梅正国、吕怀军提出解除合同时间距离双方签订合同时间较短,梅正国、吕怀军尚未开始经营,海睿公司也未开始主要的服务指导等事实情况,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6年11月解除,海睿公司返还部分服务费95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4.2案件二

关键提炼|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不得作为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两店一年”为管理性强制合同

安庆市迎江区聚润游戏策划中心、王丹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824号 再审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17)鲁民终1287号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16)鲁01民初186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概况及审理结果:

本案中,原告认为涉案合同的相对人王丹枫、陈钰其不符合从事特许经营主体应当为企业的规定,且未按照合同授予商标使用权,未提供经营技术,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也未按照合同对总体装修风格进行设计和对开店事宜进行指导等,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99200元,并赔偿损失421130万元。

然而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主体分别为原告与本案第三人济南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两位被告并非合同主体。本案原告在法庭释明后仍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第三人济南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条件,但“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特许经营合同必然无效。此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本案中,双方从签订合同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履行时间已近三年,虽然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某些争议,显然原告不能以此主张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法院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4.3案件三

关键提炼|特许人不具有成熟的经营资源未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不具备为原告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构成违约,导致被特许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安庆市迎江区聚润游戏策划中心与梅智超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民初58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概况及审理过程:

安庆市迎江区聚润游戏策划中心、王丹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824号裁定书后,安庆市迎江区聚润游戏策划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梅智超、王月萍,请求法院确认济南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约,并解除原告与济南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同时请求判令济南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及唯一股东梅智超及其妻子兼公司清算组成员的王月萍恶意违规注销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10月13日,济南聚润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10月17日,晚于合同签订日,济南聚润公司明显不具备“二店一年”条件。虽然“二店一年”仅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欠缺该条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但是“两店一年”是衡量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运营模式的一项重量因素。济南聚润公司在注册成立前即开展特许经营,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即申请注销,说明其明显不具备成熟运营模式,济南聚润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备为原告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另外,济南聚润公司不具有注册商标,但涉案合同订立时未向原告说明该情况,济南聚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经营资源、经营模式及营销策略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给原告。综上,本院认为济南聚润公司与原告签约时不具有成熟的经营资源,未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不具备为原告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可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因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已无解除的必要,不再另行判决。综合本案事实情况,酌定济南聚润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工商部门登记材料显示,被告梅智超、王月萍是济南聚润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负责清算工作。2018年9月5日,公司申请注销进入清算程序时,两被告应清楚济南聚润公司与原告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及纠纷,作为清算组成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应对济南聚润公司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4.4案件四

关键提炼|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特许人依据双方合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法院依据涉案具体情况确定合同解除的后果

陈文亚、福州千维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102民初11095号

案情简介及审理过程:

2018年10月26日,原告陈文亚与被告千维度公司就“密室逃脱”事宜签订了《福州千维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千维度公司授权陈文亚加盟使用千维度公司的三个主题整体方案,主题授权费共计180000元。陈文亚已经支付前期费用16.2万元。此外,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千维度公司需提供密室整体效果图,千纬度公司出图后由陈文亚确认,双方确认图纸无误后,千维度公司开始装修,而千维度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陈文亚提供效果图且未经双方确认就进行施工,场地内的装修情况无法于圣诞节投入使用,经陈文亚发函催告后千维度公司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双方发生纠纷。陈文亚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千维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千纬度公司提出反诉,请求陈文亚支付后期款项及违约金。法院另查明陈文亚另委托其他装修公司对涉案地点进行了装修,2019年1月11日正式营业,2019年8月将涉案项目门店转让他人。

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确认双方的合同于2019年1月10日解除,千维度公司赔偿陈文亚2万元。

 

5.律师总结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检索分析|当密室逃脱与遇见特许经营

而密室逃脱游戏行业作为近年来时兴行业,所涉及特许经营纠纷并不常见。通过分析密室逃脱游戏行业涉及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并结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笔者总结以密室逃脱游戏行业的特许人在开展的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5.1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如何约定,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具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大特征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会被法院依法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即(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2)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3)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5.2特许人是否具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一般来说,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被特许人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为依据请求法院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两店一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备案制度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司法实践中,被特许人仅仅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为依据请求法院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5.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的后果问题

如果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通过合同履行的时间、合同的期限、合同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审查裁判特许人是否应当退还相关费用及具体数额。

5.3特许人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严格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而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从事特许经营过程中如何保护商业秘密,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是特许权保护的热点。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首先,特许人应充分认识商业秘密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强化保密意识。特许企业在对外的信息披露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其他成员、直接接触信息披露工作的招商人员或签约代表等必须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

另外,特许人需要健全保密制度。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不管是传统的知识产权、商号还是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其他信息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仅是防止泄密的手段,也是认定商业秘密能否构成的法律要件。

其次,特许人必须不断完善保密协议。通过保密协议,将保密义务和责任直接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泄密,也有利于进行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损失还是利润,都较难举证,保密协议中应当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

6.展望:“密室逃脱”对“特许经营”的选择

实际上,商业特许经营作为能广为世界范围接受的商业模式具有其天然的优势。

对于特许人来说,借助商业特许经营的形式,特许人可以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实现低成本扩张,同时特许人不需要参与加盟商的员工管理等日常琐碎中,能够集中精力进行特许经营事业的市场开拓,不断扩大影响力。发掘新视角、开发新领域。

而对被特许人来说,通过特许经营,可以享受现成的商誉和品牌。选择一个好的品牌就可以在发展之初享有优良品牌形象带来的经济效益。此外,进入特许经营体系,被特许人可以持续获得具有成熟经验的特许人提供的基础培训、经营店选址、质量管控等各类指导帮助,对于缺乏市场经营经验的被特许人来说,借助品牌形象、管理规模及相关支持、市场风险大大降低。同时,被特许人可以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享受包括广告规模效益、技术开发规模效益、采购规模效益、经营规模效益、融资规模效益等具有商业价值效益资源。

相信在未来,“密室逃脱”与“特许经营”会有越来越多的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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