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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风险警示

2014年2月23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对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风险警示

  各特许经营企业: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文附后),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对整个特许经营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也必将影响到贵公司的发展与经营,因此,我们向贵公司做紧急风险提示如下:

  一、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商务部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直接法律依据。违反该条例的规定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解除。

  二、条例明确了特许人的资格和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3、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

  5、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不具备上述条件,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可能直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不具备第4、5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条例规定了强制备案制度。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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