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应当慎用格式条款
2020年3月30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特许人在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期限时,应当慎用格式条款,否则可能因未尽足够的提示义务,而使原有的期限约定无效,对被特许人丧失了约束力。
【基本事实】
王某与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王某加盟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茶里茶里”奶茶特许经营。王某签约后发现,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无食品经营资质,合同应当解除。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被特许人有单方解除权,签约后王某没有使用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源,并在合理期限内起诉解约,合同也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全额返还合同款项。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了王某可以在一天内提出解约,即便该时间过短,王某起诉解约也超过了合理期限,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在服务协议中虽约定王某在签订合同后一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但该期限明显过短,限制了王某该权利的行使,由于该合同系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证明其就该条款对王某进行了合理说明或提醒,故本院认定该条款无效,王某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约。王某在向法院起诉解约前,尚未实际使用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资源,尚在合理期限之内。王某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关于期限的确定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合同来确定,但是合同双方在约定期限时,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基础,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这个期限应当基本确定在从合同签订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这个期间。关于期限的确定,应考虑到该期限内,双方只是进行经营前的相应准备,被特许人可在期限内对整个经营的实际投入做一个比较理性的分析、预测,而由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被特许人还没有开始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也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如果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格式条款约定了不合理的期限,又不能提醒被特许人的,对于这样的约定,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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