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乐诉音著协不正当竞争案败诉
2015年12月23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原告诉称,其将拥有著作权的两首歌曲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提供给两家sp公司,以共同经营电话彩铃业务。而2006年和2007年,被告音著协分别向两家sp公司发函,称两公司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音著协辩称,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既是音著协的会员,又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协会合法履行正常职能发函,敦促使用者解决音乐著作权问题时,使用者暂停了与原告的合作,原告才恶意起诉,企图转嫁由于自身缺乏商业信用导致的不良后果。因此,音著协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上述两家sp公司的警告提示不属于经营行为,并没有排挤原告的市场地位和贬低损害原告的商业声誉,故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 超 通讯员 田宏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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