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后使用原单位信息 赔偿8万元
2018年7月16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使用原单位信息赚钱
1997年3月,郭某受聘于新都化工公司工作,曾担任销售部经理等职务。1999年9月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郭某应自觉保守公司生产、技术、营销秘密及其他涉及公司保密工作范围的秘密;离开公司后,三年之内不得从事与新都化工保密项目有关的工作,以及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同业务。2001年5月24日,双方又签订《员工保密责任承诺书》约定:本人辞职离岗后,不得以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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