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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后使用原单位信息 赔偿8万元

2018年7月16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员工跳槽,带走了一份“客户名单”,由此引发了一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官司。最终,法院认定这份“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判决员工承担8万元的赔偿。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这份判决作为新一期的示范性案例向社会公布,今后,其他法院遇到类似情况将参照此案判决。法院表示,对于想跳槽的人来说,这份判决具有警示作用:跳槽要遵守一定的约定,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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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3月,郭某受聘于新都化工公司工作,曾担任销售部经理等职务。1999年9月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郭某应自觉保守公司生产、技术、营销秘密及其他涉及公司保密工作范围的秘密;离开公司后,三年之内不得从事与新都化工保密项目有关的工作,以及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同业务。2001年5月24日,双方又签订《员工保密责任承诺书》约定:本人辞职离岗后,不得以任何方式
文章来源: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律师:翟敏[上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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