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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什么责任

2015年7月25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行为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司法解释稿第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宣传。下列情形,导致或者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错误理解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一)所宣传的内容虽然是真实的,但是由于该项内容是片面的,不能全面反映所宣传的商品的真实情况;(二)使用“最高级”、“最佳”等含有排斥竞争对手的文字;(三)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作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的宣传;(四)以含糊、模棱两可或者歧义性的语言进行商品宣传。

  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行为


文章来源: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律师:翟敏[上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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