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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车小区"飞走" 的判罚

2014年9月15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刚加入有车一族的田先生,没想到车停放在小区里会不翼而飞。田先生认为,自己将车停放在小区里,并支付了停车费用,物业公司由于未妥善保管致使车辆被盗,应当赔偿该车款8.6余万元。7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田先生的诉讼请求。
做生意的田先生在2002年3月购买了一辆金杯小客车,自同年4月起,田先生将新买的爱车于每天下午6点多至次日上午8点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内,并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月80元的停车费。2004年12月28日下午,田先生的女儿将该车开进小区,停放车辆时发现原先停放的车位已停有别的车辆,便把车停放在旁边的车位上。次日上午,当田先生的女儿预备取车时,却发现车已不见,便立即报警。事后,田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但未果。
田先生认为,由于物业公司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车辆,而使自己的车辆被盗,物业公司理应赔偿车辆的价值8.6万余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双方并未就停车签订书面的协议,不存在保管合同的关系,物业公司收取的只是停车费用而并非是保管费用,故不同意田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田先生虽然自2002年4月起于晚间将其所有的小客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内,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停车费,但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与物业公司,始终由田先生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田先生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即田先生并未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因此,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未成立。物业公司向田先生收取的停车费,实际上是代理业主把小区内闲置车辆泊位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田先生而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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