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陕西某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
2014年8月4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陕西某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6563号
原告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6号楼251室。
法定代表人田家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竞,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号。
委托代理人韩丽,女,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某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南段50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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