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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未办房产证的合同有效

2014年7月24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钟某与原告王某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2006年,钟某在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已经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但尚未办理房产证。后钟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钟某将房屋转让给王某,价格为75000元,王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5000元,一个月后再付15000元,余款3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合同还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若钟某中途不卖,钟某除应退还定金外,还需赔偿20000元给王某;若王某中途不买或者逾期支付房款,钟某可将王某所支付的定金抵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后因钟某反悔,不愿履行合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钟某辩称,出卖的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就转让,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合同标的物为房屋的产权确认及变更这一物权变动行为,并非针对合同本身,该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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