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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擅自约定加收卫星频道判决合同无效

2014年7月18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卫星接受设备引起的纠纷案,判决双方承揽合同无效,某村委会返还某科技公司卫星设备;某科技公司返还某村委会电视加频道费及收视费197460元。
为丰富村民的娱乐生活,某村委会与北京某科技开发公司口头约定由其为本村安装卫星接收设备,为村民再多增加几个电视频道。但在随后的近三年的时间里某村委会发现安装的卫星接收设备未达到约定的电视接收的效果,并发现被告某科技公司并无相应的经营资质,为此,某村委会将某科技公司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其返还村委会电视加频道费及收视费197460元。
2005年11月,某村委会与某科技公司进行口头约定,由某科技公司为该村安装电视加频道装置,保证原告在原有村村通接收8个频道的基础上再加收12个频道节目,其中包括中央电视台的3、5、6、8套电视节目。后某科技公司以村村通为平台,在该村的三个自然村落各安装了卫星接收装置。设备安装后,村民电视接收效果时好时坏,而且约定的3、5、6、8台根本无法收到。村委会多次找到某科技公司要求对问题进行解决。
2007年2月,某村委会为了提高收视效果又向某科技公司交纳17460元,某科技公司为该村加装了几台设备。但收视仍达不到12个台,信号也依然不稳定,并且约定的中央电视台的四个频道仍无法收看。无奈之下,某村委会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其返还村委会电视加频道费及收视费197460元。
某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已将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经村委会验收,双方承揽合同的义务其已履行完毕,某村委会所述接收效果是调试的问题,接收效果不存在问题。双方合同是有效的如安装这些设备需要审批,这也应是村委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某村委会和某科技公司主观认为双方口头约定为承揽合同,但合同实质包含了针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及服务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 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另查,中央电视台将3、5、6、8台授权给北京歌华有限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地区唯一代理商。综上,被告某科技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行为应属法律特许经营范围,其违反相关的许可制度在没有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服务经营。依规定,某村委会未经审批擅自加装卫星接收设施也违反相关规定。另外,某科技公司为某村委会安装电视加频道装置是以村村通工程为平台实现增收电视节目的,某科技公司借村村通工程进行经营行为,与村村通为政府福利工程的本质相悖。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承揽合同无效,某村委会返还某科技公司卫星设备、某科技公司返还某村委会197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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