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4年1月2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各地、州、市经贸委,中石化、中油云南分公司: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国经贸贸易[2002]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经贸委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国家要求,规范管理当地加油站特许经营行为。
二、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必须严格遵循自愿、公平、信用原则,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强迫开展此项工作。
三、中石化、中油(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除国家规定提供的相关材料外,还须将本公司开展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同时提交省经贸委认可备案,方可开展特许工作。被特许经营的加油站需报当地经贸委备案。
四、两大集团特许经营的加油站,必须是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加油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加油站不得擅自纳入特许经营范围。
五、两大集团特许经营的加油站,每年年底须先经两大集团自行年度审核,合格的由两大集团统一报送属地经贸委进行年审。
六、两大集团对特许加油站要加强管理,若出现严重违规经营现象,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严重的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
七、各地经贸委、两大集团要将特许经营开展情况定期报省经贸委,以便及时掌握全省加油站特许经营开展情况。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
国经贸贸易[2002]631号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htxjyls.com/news/view.asp?id=773850225489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