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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网的正当竞争

2013年12月18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2月4日消息,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状告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无疾而终后,日前案件又有了新的进展。原告开心网已向法院申请追加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已被法院所接受。开心网代理律师李云德接受techweb专访时表示,不正当竞争有弊无利,千橡在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真假开心网案不久就会有结果,到那时一切都会真相大白。
  2008年5月,开心网创办者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橡互联”,千橡开心网kaixin.com拥有者)冒用开心网名称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5个月后,此案正式开庭。庭审期间,千橡互联方面提出千橡开心网的icp证已经转至千橡网景公司名下,并称千橡互联不应是本案适格主体。由于被告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此案最终无疾而终。昨日,原告开心网已向法院申请追加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已被法院所接受。这意味着新的司法程序即将重启。
  开心网代理律师李云德在接受techweb的专访时表示,不正当竞争有弊无利,千橡在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而至于实质意义,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秩序的扰乱,会阻碍行业的发展。面对即将重启的司法程序,李云德表示,真假开心网案不久就会有结果,到那时一切都会真相大白,请大家拭目以待。
  以下是techweb专访开心网代理律师李云德实录:
  techweb:开心网追加被告出于何种考虑?
  李云德(开心网代理律师):首先,我们对此案有充足的信心。追加被告,主要是考虑到案件最终的执行问题。这也许会让开心网付出些时间上的代价,但考虑到本案将会为规范互联网的正常竞争秩序发挥非常积极的指导作用,也是值得的。所以,我们的要求也得到了法院的充分理解,针对国内互联网行业的类似纠纷,各方都需要一个比较“完美”的判例,来分清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techweb:但是,自从开心网起诉之后,也有一些声音认为,此举不利于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比如,有观点认为,真假开心网之争实际是商业模仿,有利于提升网民体验。
  李云德:开心网一向欢迎正当竞争。但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并不是一个量的问题,而是质的问题。模仿和仿冒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二者不能混淆。模仿别人先进理念或技术或服务,并不当然被法律所禁止,而模仿以后进而冒充别人知名品牌以误导消费者,则被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千橡公司不仅模仿了开心网,同时也冒充了开心网,导致了许多用户的混淆,所以千橡公司的仿冒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网民是否接受了千橡公司的仿冒开心网服务,也无论有多少人接受了仿冒开心网的服务,千橡公司的仿冒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举个传统行业的例子,比如大家都熟悉阿迪达斯这个品牌,并不因为有很多人为了图便宜购买仿冒阿迪达斯品牌的运动鞋,所以仿冒阿迪达斯就成了合法的行为。打击仿冒阿迪达斯是净化市场环境,打击假开心网同样是净化互联网市场环境。真假开心网之争有利于提升网民体验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这和真假阿迪达斯有利于市场繁荣是一样的错误。
  其次,正当竞争是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但不正当竞争绝对是有弊无利的,谈不上什么“有利于提升网民体验”。只有保护创新,网民时时能体会新的东西,才会“提升网民体验”,假如这个世界仿冒泛滥,网民天天在和千篇一律的仿冒产品打交道,网民体验“提升”又从何谈起呢?市场竞争的目的是通过提升产品或服务的品质而树立自己的品牌,而不是直接把别人品牌、名称拿过来自己用,搭别人品牌的便车误导消费者,以使自己获取不当利益。
  学习竞争对手优秀的产品或服务理念、技术、方法,从而达到超越竞争对手的目的,这是国家和社会所鼓励和赞扬的,是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竞争。但如果是商家不思进取,采取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将会导致正常竞争秩序被严重扰乱,严重挫伤通过创新打造品牌的商家的积极性,没有了创新,行业就不会进步。所以,在任何国家,侵权他人品牌都不可能合法化,都会被法律所禁止的,也是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
  techweb:但是我们看到,至今仍有文章认为,真假开心网之争的起因就是因为千橡的一种正当模仿行为,这对于你们的官司是否有不利之处。
  李云德:的确,由于开心网比较低调,也由于诉讼开始之后,出现了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导致不少人被误导。在此我想再次强调,开心网之所以起诉,并不是因为开心网的经营理念和创意被模仿,而是因为体现着开心网的理念和创意的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比如名称、商标受到了侵犯。仿冒开心网的标志,与模仿学习开心网的理念和创意完全是两回事。任何人模仿学习开心网的开心理念和开心创意而设计自己的产品服务于社会,开心网不但不反对,而且还会感到骄傲;但任何人敢于仿冒开心网的品牌,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千橡为何侵权,业界早已有了定论。我相信,法院也会对此依法做出判断,不会受那些偷换概念的言论所左右。有些言论认为,类似于“真假开心网”这种纠纷在中国存在法律空白,这完全是对中国法律的不了解或曲解。事实恰恰相反,中国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许还需要不断地完善,但绝不是空白。经营者不应该存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我们也相信,这场轰动业界的真假开心网讼争,一定能让业界和广大网民体会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让创新者提高警惕,防止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掠夺或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讲,正是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客观上更大激发了互联网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techweb:也有观点认为,“真假开心网之争”并没有受害者,而且“真假”之争对于双方和消费者而言并无实质意义,官司拖到现在尚无定论,也说明法律对此很难有明确的说法。
  李云德:你所说的“官司拖到现在尚无定论”,恰恰是因为千橡在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而至于实质意义,我刚才已经说过,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秩序的扰乱,会阻碍行业的发展,这难道不是对所有行业经营者以及网民的伤害吗?经营者、行业、网友都是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的行规,没有任何的法律制约,能有今天的繁荣吗?也恰恰是因为不正当竞争的存在,令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发展在很多地方不尽如人意,受害者已经太多了。所以,从国家的角度,要加强相关的法律规范。行业和广大网民,对开心网打这场官司也是支持的。我也看到一些说法,说网民对这场官司全然不理会,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你去看相关新闻下的那些网民留言就知道了。


  至于对法律可能难有“说法”的担忧,我觉得是杞人忧天。我相信,真假开心网案不久就会有结果,到那时一切都会真相大白,请大家拭目以待。而我们对法律有十足的信心,相信法律能够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而且,我们也觉得,只要分出真假,诉讼时间长短已经不是一个重要因素,而是如何让这个案件的判决,为规范中国互联网的正常竞争秩序,起到更大更积极的指导作用。(靳继磊)


文章来源: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律师:翟敏[上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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