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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何种情形需要返还加盟费?2021年上海地区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分析总结一)

2022年1月17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案例研究|何种情形需要返还加盟费?2021年上海地区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分析总结一)


一、     引言

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商业特许经营费用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资源、获得特许人培训、支持、服务的对价,也是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驱动力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如特许人被判令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对特许人来说可谓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司法判例中,涉及加盟费退还的案件对特许双方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均具有参考意义,一起了解一下吧。

二、     案件检索

案例检索的时间:2022年1月6日

案例检索数据库:Alpha案例

检索关键词:【全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文书类型:判决,文书公开情况:全文公开,案由:民事,全文:餐饮,地域:上海市,年份:2021】

通过以上检索方式和条件,共收集100份2021年上海地区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对其中涉及加盟费退还的案件进行阅读、统计,并总结以下加盟费退还情形

三、     加盟费退还情形

(一)被特许人冷静期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冷静期解除合同,特许人退还加盟费的案例共计31件,其中部分返还的案例共计10件,全部返还的案例共计21件。


冷静期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并没有对“一定期限”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一定期限”呢?在司法实践中,裁量行使冷静期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一般以被特许人是否实际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为限。


一般来说,特许经营合同中会约定特许人的培训、支持等业务。那么,如特许人实际培训被特许人,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是否适用冷静期解除呢?(2021)沪73民终48号判决书中,特许人(被告、上诉人)认为已经对被特许人进行了培训,被特许人虽未开店,但实际已实质利用了经营资源,因此主张不应适用冷静期条款,而法院认为被特许人虽接受部分培训,未实际开店,在签订合同三个月后解除合同适用冷静期条款并无不当,(2021)沪0104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等其他多份判决书持相同观点,认为被特许人虽接受培训但实际未开店,属于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适用冷静期条款


被特许人行使冷静期条款一般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合同解除,另一项便是返还费用等。就加盟费返还问题上,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判令部分返还或是全部返还。(2021)沪73民终4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并未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予以细分”,法院根据案件事实,酌情确定特许人返还部分费用并无不当。


(二)特许人欺诈导致合同撤销,返还加盟费

涉及特许人欺诈的案例共计6例,其中一例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加盟费不予返还。而因特许人欺诈,导致特许双方合同被撤销而返还加盟费的,共计5例。例如(2020)沪0104民初27137号民事判决书中,特许双方在签订涉案合同过程中,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信息,误导被特许人认为授权的“魔幻鸡地”餐饮品牌与“正新鸡排”餐饮品牌存在密切关系,致使被特许人订立了涉案合同,审理法院判令撤销涉案合同,特许人返还全部费用。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特许人欺诈,导致特许双方合同被撤销,特许人并不必然返还全部加盟费。


(2021)沪0115民初47343号中,法院认为,加盟费的返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涉案合同的履行中,虽特许人在“许可标识”存在欺诈行为,但特许人还提供了设备、培训、装修模板等内容,且被特许人未提出异议,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权利审核亦存在疏漏等主观因素,因此审理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的特许经营费为45,000元(共支付加盟费为85,000元)


除(2021)沪0115民初47343号民事判决书外,其他四份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4民初27137号、(2020)沪0104民初27137号、(2020)沪0104民初8576号、(2020)沪0107民初23147号、(2021)沪0107民初10984号民事判决书均判令特许人返还全部加盟费


(三)特许人、被特许人均未违约或非恶意违约的情形退还加盟费

该等情形共计8例,主要表现为被特许人以特许人违约而主张单方面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等,经法院认定特许人违约不成立,而被特许人非恶意违约,但特许经营合同不适合继续履行,双方陷入僵局,或合同期限内店铺未经营或停止经营。法院一般根据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公平原则等,判令特许人全部或部分返还加盟费、或不予返还加盟费。


例如,(2020)沪0104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中,加盟店铺实际开设并经营,特许人也提供各类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被特许人要求退还全部加盟费无法支持,但合同期限内店铺停止经营后,被特许人亦不再使用相应的经营资源,特许人也不用再履行该费用中包含的部分管理及服务内容,因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特许人返还部分加盟费。而(2021)沪73民终115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构成欺诈请求撤销合同,返还加盟费,经法院认定特许人无过错,特许双方合同期限为三年,实际经营接近合同期限,特许人无需退还加盟费。


(四)被特许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为主要过错方

被特许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时,特许人是否需要退还加盟费用?涉及该情形的案例共计3例,(2020)沪73民终575号民事判决书、(2021)沪73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书等,且裁判结果不同。


1.(2020)沪73民终575号民事判决书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区域代理合同》,合同期限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7年,特许人以被特许人存在超过许可范围内行使被许可的特许经营权、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等重大违约行为等为由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被特许人认为特许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加盟费、赔偿损失。法院查明事实,被特许人确实存在中重大违约行为,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被特许人要求返还加盟费无合同依据,不支持被特许人诉请,并判令驳回被特许人诉讼请求,特许人无需返还加盟费


2.(2021)沪73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书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区域代理合同》,约定加盟费60万元,保证金10万元等内容。合同期限三年,实际经营超过两年。被特许人以特许人违约为由提前解除合同,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而经法院查明,被特许人存在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而要求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在加盟店内经营非特许人的商品、向第三方购买指定物料等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法院认为涉案的区域代理费系合同期间赋予被特许人区域内唯一代理商的对价,在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已支付的剩余合同期限区域代理费应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系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被特许人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不予返还保证金。二审法院判令保证金不予返还,加盟费部分返还。


3.(2020)沪0104民初29519号民事判决书中,特许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区域代理),被特许人选址地点在授权区域外,特许双方未就店铺选址达成一致。合同期限内,被特许人未开设店铺。被特许人于合同期限届满后要求特许人退还全部加盟费。法院查清事实认为,涉案加盟店未开设的主要原因及责任在于被特许人。一方面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占据了涉案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不使用,造成特许人不能再授权其他人,阻碍特许人品牌的整体运作发展,产生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被特许人未开店,未掌握被特许人的核心经营资源,省却了特许人的指导义务。考虑到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特殊性,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合同利益衡平等原则特许人应返还部分加盟费,并最终判令特许人返还加盟费6万元(共计收取15万元加盟费),保证金退还(全部返还)。


(五)特许人违约或为主要过错方。

涉及该等情形的导致特许人退还或部分退还加盟费的案例共计29例,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在特许人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时,法院判令特许人退还的全部加盟费。如特许人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扣除一定费用后,判令特许人退还部分加盟费。

此外,当特许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包含区域代理内容的,司法实践中认为被特许人未开设店铺或特许人存在某些违约行为,并不影响被特许人作为代理商在代理区域内发展加盟商活动时,被特许人占用代理商权限或实际获得相应资源等,应就此支付对价。


(六)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返还加盟费

涉及该情形而退还加盟费的案例为3例。例如(2020)沪0104民初27145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中就相关情况,约定了退款金额(较合理时),即“3个月选不到店铺退还费用(只扣除相关选址费用)”法院据此判令特许人返还扣除相关选址费用后的加盟费。(2020)沪0104民初7563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2021)沪0104民初5302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特许双方起诉前已经就纠纷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退还金额的,而特许人后续不履行退款义务的,法院就该协议判令特许人返还加盟费。


(七)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并非能囊括全部特许人退还部分或全部加盟费的情形,特许人在从事特许经营的实践中,全面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防范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四、     总结

根据上述论述,可知导致加盟费退还的主要原因为“冷静期解除”及“特许人违约”。

可视化图表如下:

案例研究|何种情形需要返还加盟费?2021年上海地区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分析总结一)

其中特许人未违约对应情形三特许人、被特许人均未违约或非恶意违约的情形退还加盟费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司法实践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在特许人未违约,被特许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特许人仍具有加盟费退还的风险。该种情形下,退还的理由主要可以归纳为:


(1)   虽然许多特许经营合同中包含被特许人不履行合同,收取的费用不予返还的约定或类似约定,但一些法院认为“相关条款系特许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被特许人协商的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而且上述条款明显加重了被特许人的合同责任,特许人亦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被特许人注意,故条款应属无效。”


(2)   虽被特许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但法院认为合同提前解除免除特许人合同部分责任、减轻特许人义务等,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平衡特许双方利益判令特许人返还已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加盟费。


(3)   考虑合同主体双方的地位,一般自然人被特许人商事经验相对较弱其加盟的目的亦在于获得较为成熟的经验,即使被特许人未履行先合同义务,特许人作为有经验的特许人也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必要的后合同义务,关心、协助被特许人,否则,特许人一定概率被认为具有一定不当之处。

五、建议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中,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防范风险非常必要;特许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在合同中细化前期履行义务过程中的费用,并约定被特许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造成特许人损失时,应赔偿考察费、装修费、设计费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第二十七条更是针对特许人招商宣传,明确规定不得有欺诈、误导等行为。特许人勿进行虚假宣传、勿利用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否则将带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篇幅有限,本公众号将持续更新商业特许加盟连锁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随时咨询、探讨、交流

END |感谢阅读案例研究|何种情形需要返还加盟费?2021年上海地区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分析总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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