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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可得利益损失或违约金约定的金额与违约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不一致而致合同双方利益过于失衡,应对过于失衡的利益进行适当干预

2020年3月2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案情与裁判】

2014年7月30日,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天酒店)(甲方)与罗文(乙方)签订《7天酒店投资合同》,其中约定:1.乙方筹建管理店并交甲方经营管理;合作期限共8年。2.乙方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合作费,该合作费不予返还。3.乙方向甲方交纳收入提成。4.如果乙方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并按照甲方损失总额50%赔偿违约金等。2015年4月4日,管理店开始营业。2016年3月中下旬,罗文和长沙市芙蓉区泓辉宾馆(以下简称泓辉宾馆)没有将管理店营业款存入基本账户。2016年4月2日,七天酒店对管理店停业,撤走店长及网上预定系统。

七天酒店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罗文、泓辉宾馆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和违约金等。罗文、泓辉宾馆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罗文和泓辉宾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七天酒店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罗文和泓辉宾馆还应按合同约定赔偿七天酒店剩余合同履行年限的可得利益损失,并酌情按可得利益损失的15%支付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酒店经营收入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七天酒店的可得利益不能预见或不能预先确定。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为8年,但实际履行合同期限较短。在管理店没有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七天酒店仍然能够按照管理店以前的日收入来计算合同剩余天数的可得利益,这使七天酒店获得的可得利益与罗文和泓辉宾馆违约行为给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过于失衡。因此,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对罗文和泓辉宾馆应赔偿七天酒店可得利益损失应酌情确定。涉案合同解除后,七天酒店再与他人签订类似特许经营合同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七天酒店未收到的提成收入即其可得利益损失,罗文和泓辉宾馆应当予以赔偿。综合本案案情,酌情合同解除后一年为合理期限。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相应的改判。

【裁判要旨与启示】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合同双方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司法要公平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违约损害的赔偿不仅仅要保护守约方,还应当为合同双方交易提供一种鼓励,谋求社会利益的共同增进,如果合同对可得利益损失或违约金约定的金额与违约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不一致而致合同双方利益过于失衡,应对过于失衡的利益进行适当干预。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即体现了这种干预:违约金高于或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得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且必须是守约方将来会实际得到的切实利益。企业经营收入受诸多因素影响,七天酒店未来可得利益不确定,也难以预见。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8年,实际上仅履行不到1年。按照七天酒店的主张,在合同未履行的7年里,七天酒店在未进行管理,且经营情况无法预料的情况下,仍能按合同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未履行期限的提成收入,该合同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明显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综合考虑七天酒店可能的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罗文和泓辉宾馆应赔偿七天酒店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期限。本案合同提前解除,七天酒店另行寻找下一家,并与下家协商以及准备管理店开业需要一段时间,因此,酌情确定一年时间为合理期限,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罗文和泓辉宾馆应赔偿七天酒店的可得利益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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