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IT界的“华为窃密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8年3月23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涉案的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前均为华为公司员工,均为硕士毕业生。其中,王、刘二人于1997年5月被华为公司聘用,秦学军于1999年被华为公司聘用。三被告人均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在职时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了《员工聘用协议书》和《员工保密合同书》。
2001年8月至同年9月间,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分别以个人求学、家庭等原因,先后申请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三人辞职时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了《离职员工承诺书》,承诺不带走从华为公司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未经华为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擅自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或利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与华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但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2001年7月,尚在华为公司工作的王志骏、刘宁就与贝尔公司在深圳市、上海市等地进行商谈合作开发生产盒式的2.5g光网络设备事宜。同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并聘用了秦学军等20多名原在华为公司从事光网络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进入沪科公司工作。同年11月8日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由沪科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公司则每月向沪科公司提供研发费用人民币588010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三七分成。
2002年5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违背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被告人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有关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额约人民币600万元。至同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止,沪科公司从贝尔公司获取研发费共计人民币588.01万元。2002年10月,沪科公司被ut公司整体收购,ut公司向沪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现金,并授予沪科公司部分员工共计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
2004年12月6日,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共同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志骏和刘宁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秦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
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这起轰动全国的it界犯罪案件进行了审理。在长达42页的刑事裁定书中,深圳市中级法院对3名上诉人及其律师提出的各种理由一一予以驳回,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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