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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实~对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皆遭后患(合同纠纷,对方撤诉结案,曾凡新律师主办)

2018年2月16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概要】

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要明确对方究竟是以何种主体资格出现,谨防遭遇诉讼困境。本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供货方在《送货单》中总是以经办人身份出现,开庭时对方提出主体异议,承办律师曾凡新从《保证书》中找到其为真正交易主体的痕迹。

【案情】

柳先生(注:本案例中所用、名称皆为化名)向大丰收公司供货,因大丰收公司长期拖欠货款,不知觉间,两年的诉讼时效期日益逼近。无奈,在委托律师向大丰收公司发《律师函》未果后,遂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先生向律师提交了《送货单》六份,以证明存在供货事实及相应货款金额。但 柳先生在《送货单》中处于“经办人”位置,而《送货单》确实显示供货方系海洋公司。即使立上了案,对方亦可能提出主体资格异议。

律师向柳先生询问有无其他书面材料,并建议其回去搜集、寻找尽可能多的涉案材料。后,柳先生查找到了大丰收公司曾向其出具的《保证书》一份。也正是因为这份《保证书》让柳先生的起诉得以立案,并为后来的庭审中成功调解起了关键作用。

【辩论】

案情简单,法庭调查与辩论合并进行。不出所料,在开庭质证时,大丰收公司提出了主体资格异议,依据是《送货单》的抬头为海洋公司, 柳先生在交易中属经办人。此时,律师有准备地提出代理意见:

1、尽管供货方名称、《送货单》、公章在形式上不够规范,但不能否定大丰收公司一直是与柳先生进行商业交易的事实。事实上,发货、送货、收款历来皆是由柳先生一手经办,真正的交易主体是柳先生与大丰收公司。

2、在大丰收公司于 2000年10月15日出具的《保证书》中载有“致柳生”的抬头、“恳请柳生谅解和宽容”的内容已经表明其确实是与柳先生进行交易。

【裁判与执行】

在法官主持下,当庭调解:大丰收公司于某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柳先生全部货款及案件诉讼费用。

后,由于大丰收公司未能依据调解书支付相关款项,在曾凡新律师的协助下,柳先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得到全部款项。

【思考】

1、商业提示:在商业交易往来中,在密切关注对方主体资格的同时,不可忽视自己的主体资格。《购销合同》、《送货单》、《进料验收单》等书面材料,应力求规范。主体资格,往往关乎诉讼成败。

2、律师技能:接受客户委托,应要求客户尽可能提供所有涉案材料,从中剔除可能对委托方主张不利或者无实际意义的,保留并提交对委托方主张有价值的证据材料。(作者:曾凡新律师,合同法天空www.htf99.com首席律师。 2006年0 5月27日星期六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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