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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与不正当竞争

2017年12月20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案情简介】
镉镍电池制造技术是电子工业部第十八研究所(以下简称十八所)于1965年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国家下达的重点工程项目,十八所于1990年开始研制,1994年该项技术通过所级鉴定。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成果均已经过中试,并形成生产能力。十八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转让该技术,技术转让费一般根据生产规模而定。
孙洗尘于1977~1989年在十八所任镉镍电池课题组长,1990~1994年7月任氢镍电池课题组长、高级工程师。1985年,十八所制定了《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其中保密范围包括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该规定对该所科研成果的保密问题作了详细、具体规定。1991年3月,孙洗尘在十八所制定的内容为“谁主管谁负责,防丢失和泄密”的班组长治安安全工作保证书上签字,同年氢镍研究课题正式列入国家高科技“863计划”。1992年6月23日国家科委颁布《“863计划”保密规定》,其中将“氢镍电池制造技术”列入保密范围,要求承担“863计划”课题的单位应将课题组的保密事宜纳入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中统一管理,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罚。
抚宁县开关厂、抚宁县抚宁镇经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抚宁镇经委)在与十八所洽谈转让该项技术未成后,采用提供风险金、住房、技术入股等物质利诱手段,与孙洗尘私下签订组建抚天电源公司的协议,获取孙洗尘向该公司披露的十八所的相关技术。上述风险金、住房由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和后来成立的抚天电源公司已实际提供给孙洗尘,孙洗尘在公司中所占有的技术股份亦在该公司的成立章程中得到确认。1994年1月29日,抚天电源公司正式成立。同年6月25日,抚天电源公司开始试生产镉镍、氢镍电池,孙洗尘进行了技术指导工作,并参与编写抚天电源公司简介及镉镍、氢镍电池产品说明书。同年10月30日,孙洗尘调离十八所至天津和平海湾置业发展公司工作。1995年3月,孙洗尘调入抚天电源公司任总工程师,负责抚天电源公司镉镍、氢镍电池技术工作。在孙洗尘调离十八所时,未按规定将其使用的技术手册全部移交十八所。同年1月6日,抚天电源公司生产的aa型氢镍可充电电池获“95全国新技术产品交易会”金奖。在1995年11月,抚天电源公司继续生产和销售镉镍、氢镍电池,并作出扩大生产的预算报告。后十八所以抚天电源公司、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孙洗尘、邵桂荣、鲁文东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抚天电源公司、孙洗尘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十八所镉镍、氢镍电池技术秘密进行电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十八所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3?十八所经济损失共计908 027?58元人民币,由抚天电源公司、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共同承担608 027?58元人民币,由孙洗尘承担30万元人民币(含其非法获利150 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该四被告应赔偿数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十八所付清,逾期按延付金额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利息。抚天电源公司、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孙洗尘承担连带责任;
4?抚天电源公司、孙洗尘对十八所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5?驳回十八所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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