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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连锁经营的概念

2017年11月24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1.中国政府对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1999年11月14日)



2.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解释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产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3.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或)服务和(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其权利范围—经由直接或间接财务上的交换,给予或迫使单个受许人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和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在双方一致统一而制定的书面特许合同的框架和条款之内。



4.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

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属于下列两种连续性关系之一的,肯定为特许经营。



第一种:包括下列三个特征:

1、特许人经营的受许人出售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要求达到特许经营人规定的质量标准(指受许人按照特许人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广告或其他商业象征经营商业)或出售标明特许人标记的产品或服务项目;


2、特许人对受许人企业的经营方法行使有效的控制(Significant Control)或给予有效的协助(Significant Assistant);

3、在业务开始的六个月内,受许人要向特许人或其成员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费用。



第二种:也包括下列三个特征:

1、受许人出售由特许人或与特许人有关的商人供应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2、特许人为受许人找到开立帐户的银行或为受许人找到自动售货机、货物陈列架的地点或位置,或向受许人介绍能够办妥上述两件事的人员。

3、在业务开始后的六个月内,受许人要向其成员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费用。特许经营的一般概念是指一个口头或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其中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一个人准许另一个人使用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记、标识(Logotype)或类似特征的一项技术转让,双方当事人在批发、零售等环节上对经营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存在共同利益,受许人被直接或间接地要求向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经营费用。




文章来源: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律师:翟敏[上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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