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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2015年10月6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加盟店区域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通过分部使加盟店获得总部(_________公司)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分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分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加盟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_________区域范围内发展加盟商,许可其设立加盟店。
  分部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加盟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加盟商(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加盟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加盟商(加盟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分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加盟商与加盟店   第五条 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____岁至____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_____;
  (三)有_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_______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____平方米至________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__。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经分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由____承担
  第七条 合同文本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与加盟店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条 合同审查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 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报总部审查。
  总部收到后,应在______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总部将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自总部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生效;如不符合总部规定,总部将不予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不生效。
  在总部审查批准期间,分部和加盟商均无权终止本合同。如未经总部审查批准,加盟费返还加盟商。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许可的权利
  分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加盟店。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_________________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_________,登记号为____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_______,专利有效期截止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_________的技术,以及_________;
  (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_________等等;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使用方式
  分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设立加盟店:
  (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 公司类型的加盟店;
  (四)以_________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十一条 许可形式
  基于总部授予分部的_________许可权,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分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分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如果分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加盟店现有区域增设加盟店而不至于对加盟店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分部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加盟店区域内设立新的加盟店,但与加盟店的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米,且加盟店享有优先权;
  (二)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
  分部许可加盟商设立的加盟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街)_______号建筑物______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系_________拥有。
  加盟商租赁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经分部审查同意,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特许区域
  加盟店的特许区域,是指以加盟店为中心半径_________米的市场范围,在该区域内,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第四章 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五条 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______月______日。
  如果加盟店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_______年,依此类推。
  第十六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加盟店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经向分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签署放弃可针对分部及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分部支付_________元的续约费;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特许经营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特许经营手册
  第十八条 经营手册
  分部向加盟商出借总部制定的详细载明加盟店操作规则的《特许店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通用。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加盟商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经营手册的更新
  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加盟店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
  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加盟店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
  第二十条 经营手册的变通
  根据加盟店的实际情况,经分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加盟店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加盟店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加盟店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
  (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手册的执行
  加盟店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
  分部有权监督、检查加盟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 手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手册的归属
  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加盟店应当向分部交回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
  经营手册由加盟店统一保管,限于在加盟店营业场所内由加盟店经理及_________人员查阅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职责
  对加盟商提供的培训与支持,除下列几项由总部进行之外,均由分部承担:
  (一)对加盟店经理的初始培训;
  (二)向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缉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初始培训
  总部(分部)应当对加盟店人员进行为期_____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分部具体安排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分部审核批准,分部有权否决加盟店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加盟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后续培训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分部应当对加盟店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每年_________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加盟店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加盟店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分部与加盟店商定;
  (四)每月(季/年)_________次向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缉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网络成员的经验;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培训
  对加盟店普通员工的初始培训由分部负责,后续培训由加盟店负责。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培训的考核
  加盟店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加盟店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加盟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本合同终止执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八条 培训费用
  根据本合同规定由总部或分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分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加盟店要求分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加盟店负担。培训费的标准,由总部制定,差旅费另行计算,由分部向加盟店统一收取。
  第七章 支持
  第二十九条 前期支持
  从加盟店筹建开始至正常营运时,分部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提供系统的辅导与支持:
  (一)加盟店的选址与装修;
  (二)加盟店的筹备、开业与营运;
  (三)加盟店在本区域内的改造与发展;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部应当向加盟店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及_________人员负责前期辅导与支持,时间为______个月,并应根据需要不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辅导与支持。
  第三十条 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分部应当持续不断地向加盟商提供与加盟店有关的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支持。
  分部_________部门具体负责对加盟店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下列事项:
  (一)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有效地为加盟店提供辅导与支持;
  (二)提供与加盟店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组织加盟店参加的定期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
  (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检查加盟店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工作指令
  分部有权根据总部的规定不时向加盟店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加盟店应当遵 照分部工作指令行事。
  分部关于_________的工作指令,加盟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实施方法。
  分部工作指令限于与加盟店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加盟店的义务。
  分部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区域的风俗习惯,加盟店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向分部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分部审查不成立的,加盟店应当执行。
  因分部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加盟店受到处罚的,分部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分部对加盟店的支持外,分部可以为加盟店提供因其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三条 费用
  分部为加盟店提供支持时,分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_________负担。
  分部为加盟店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加盟店收取服务费用。
  第八章 设备与物品
  第三十四条 统一配置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要求,统一配置加盟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手册。
  第三十五条 专用设备与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附清单),由分部向加盟店转租,加盟店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购。
  加盟店向分部支付租赁费用的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
  租赁费用的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备与物品成本价的________%,分部应向加盟店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情况。
  在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品返还分部。
  第三十六条 使用与维修
  租赁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损、灭失的,由加盟承担_________责任。使用期间的维修责任由分部负责。
  第三十七条 保险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保险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为上述租赁物投保,并指定总部为受益人,保险费由承担。
  因加盟店不按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通用设备与物品
  通用 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_________采购,并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分部有权责令其更换。
  由分部向加盟店供应的通用设备与物品,其价格按照_________价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采购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向分部推荐的供应商采购设备与物品,不得向未经总部审查认定的供应商采购。
  加盟店向供应商购买设备与物品,分部及总部不得从供应商处获取经济利益。
  第四十条 质量标准
  分部或分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经营手册的规定。
  分部向加盟店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分部应当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分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在指定供应商时有过错的,由分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章 供应与销售
  第四十一条 产品目录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的范围,由总部统一规定,定期发布产品销售目录。未经分部同意,加盟店不得销售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
  第四十二条 配送中心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由分部(总部)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
  配送中心的行为,一律视为分部的行为,由分部对加盟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 配送与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加盟店向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自行采购。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配送
  由加盟店向总部批准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加盟店需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的,应事先书面向分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征得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制
  总部对供应商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定期发布批准的供应商及产品目录。
  总部对申请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检验费用。
  第四十六条 销售返利
  供应商按照 产品的销售量(额)给予分部(总部)的销售返利,应当按照加盟店的销售量(额)予以分配。
  分部在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分部(总部)推荐的供应商支付的销售返利金额及分配情况通知加盟店。加盟店在接到分部分配销售返利的通知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将丧失销售返利的分配权。
  第四十七条 退货、换货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换货或退货。
  第四十八条 产品质量标准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_________配送中心及指定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_________分之一。
  第四十九条 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本合同向加盟店供应的产品,分部、加盟店及供应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产品时,如分部(总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部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供应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二)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第五十条 产品配送价格
  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_________%。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_________构成。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按照分部(总部)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执行。总部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第五十一条 销售价格
  加盟店应当按照分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加盟店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_________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
  如果分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加盟店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分部报告。分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并报请总部批准后,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五十 二条 销售指标
  加盟店在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_________元。如果连续_________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分部有权终止其营业。
  第五十三条 货款的结算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除另有约定外,其货款结算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按照分部(总部)与供应商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部分,加盟店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产品配送的规则
  配送中心在向加盟店配送产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
  (一)加盟店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有关产品配送的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产品配送计划,配送中心将根据该计划实行配送;
  (二)配送中心不得违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
  (三)加盟店对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_________天之内要求退货;
  (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_________承担;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章 商标与品牌
  第五十六条 使用许可
  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商标、_________商号和_________标志,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限制与保留
  分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加盟店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
  (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方式制造(销售)_________产品;
  (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
  (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_________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五十八条 合同备案
  在 签署本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后3个月内,总部将其报商标局备案,由加盟店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加盟店延迟报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分部或加盟店分别承担。
  第五十九条 宣传
  分部和加盟店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与品牌。
  商标与品牌的年度宣传计划由总部制定。分部应向加盟店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分部(广告基金)负担其费用。
  加盟店应当在特许区域内执行商标与品牌的宣传计划,实施分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
  第六十条 商标与品牌的变更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店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分部应当向加盟店返还_________费用,并赔偿_________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原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总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费用由分部负担。
  第六十一条 招牌及有关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内部标牌等,由总部统一制作,并由出借给加盟店使用,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包含总部商标与品牌形象的包装袋(纸、盒、箱)及_________,由总部统一制作,并由分部转售给加盟店使用,价格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_________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设计要求制作,费用自负。
  第十一章 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 使用许可
  分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形式使用总部商业秘密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分部许可加盟店 使用的_________信息,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除非加盟店能证明有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第六十四条 限制与保留
  分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总部的商业秘密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限于总部规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商业秘密;
  (三)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六十五条 保密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加盟店及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总部商业秘密的义务。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按照总部的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报分部存档备案。
  除非商业秘密非因加盟店及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不得免除其保密义务。
  加盟店及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总部商业秘密,给总部及分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权利回授
  加盟店在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发的商业秘密或对总部商业秘密的改进,均应无条件地许可总部使用并由总部许可其他网络成员使用,从而保持特许经营系统的一致性。该项许可是排他的、长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且未经总部同意,加盟店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或公开该商业秘密。
  第六十七条 竞业禁止
  加盟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加盟店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加盟店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与总部特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分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
  第六十八条 补偿   分部对加盟店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但因加盟店的违约而终止本合同的,加盟店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不得要求补偿。
  对加盟店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补偿,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由加盟店给予补偿,本合同终止后的补偿义务由分部承担。
  第六十九条 承诺与保证
  加盟店承诺并保证: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前,未与第三人签署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加盟店不对第三人负有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加盟店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会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十条 替代责任
  因加盟店未按照规定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而导致分部(总部)丧失本应享有的索赔权,加盟店对分部(总部)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第十二章 专利
  第七十一条 实施许可
  分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实施总部专利的权利。
  专利实施许可,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限制与保留
  分部对许可加盟店实施的总部专利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经营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实施专利;
  (三)《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七十三条 专利权的无效
  在签订本合同时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加盟店有(无)权解除本合同。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解除合同的,分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________返还,加盟店无权要求赔偿。
  在本合同签订后,分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四条 专利权的终止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分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因总部的原因致使_________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加盟店有权解除合同,分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________返还,分部应当赔偿加盟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其他专利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五条 技术革新
  加盟店在实施总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做出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权利归总部所有,并视为本合同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总部有权决定将该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
  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或专利持有,总部应当将该技术成果无偿许可网络成员使用。
  分部(总部)应当对开发上述技术成果的投入给予补偿,并参照国家专利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第十三章 著作权
  第七十六条 使用许可
  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作品(计算机软件),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
  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许可的权利
  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其使用许可的权利种类,除双方签署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及分部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同意加盟店使用的权利之外,未经分部许可,加盟店不得行使。
  第七十八条 限制与保留
  分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著作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使用著作权;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具体规定的限制与保留。
  第七十九条 著作权的归属
  总部委托(指定)加盟店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加盟店为实施特许经营所创作的有关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和_________享有,总部有权许可网络成员使用该作品(计算机软件)。未经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将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加盟店在总部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八十条 义务
  加盟店有义务保护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加盟店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职责,应当按照分部及总部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 诉权。
  第八十一条 诉讼权利
  对第三人侵权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行使诉权。本章所称诉权包括下列诉讼权利及与诉讼有关的权利:
  (一)对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
  (二)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通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通告或声明;
  (三)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起诉讼;
  (七)分部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诉权的行使
  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总部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况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
  加盟店行使诉权,应当经分部书面同意。加盟店应当按照分部的指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措施。除因情况紧急而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按分部的指示行事。
  第八十三条 报告
  加盟店发现本区域内第三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将侵权人、侵权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况报告分部。
  因情况紧急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加盟店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分部。
  第八十四条 诉前保全
  加盟店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特许经营系统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未经分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加盟店可以在未经分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八十五条 费用负担
  对第三人侵总部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先行支付:
  (一)由加盟店行使诉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分部支付;
  (二)其他费用由加盟店支付;
  (三)分部与加盟店根据个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八十六条 赔偿金的分配
  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
  (一)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失”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受到损害的网络 成员按比例分配;
  (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利益”或者其他方法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总部参照网络成员受到的损失及案件诉讼情况等合理分配;
  (三)加盟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从获得的赔偿金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七条 第三人起诉
  因第三人主张总部知识产权侵权而对加盟店采取的法律程序,加盟店应当在24小时之内报告分部。
  加盟店应按照分部的指示行事。必要时,分部有权指定专业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与有关的法律程序。
  因总部知识产权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裁决加盟店承担责任的,其赔偿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分部负担,否则按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因加盟店或加盟店的越权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或结果不在此限。
  第八十八条 其他诉讼
  加盟店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一)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纠纷;
  (二)有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
  (三)涉及特许经营系统形象与声誉的其他纠纷。
  第十五章 广告与费用
  第八十九条 广告义务  
  加盟店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商标及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分部按照总部制定的广告计划及其他规定,实施本区域的广告计划和发布地区性广告;加盟店按照分部的要求在本店发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
  第九十条 广告控制
  分部对加盟店的广告活动享有控制权利,加盟店应当充分尊重分部对广告的控制,按照规定和分部的要求开展广告活动。
  加盟店应当执行分部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加盟店发布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分部,经分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十一条 广告基金
  总部和分部分别建立一项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广告基金,用于开展广告活动的费用。全国性广告基金由总部负责管理,地区性广告基金由加盟店负责管理。
  总部广告基金的费用来源及缴付时间如下表:
  ┌────────────────┬───────┐
  │  基金来源与缴付金额(或比例) │  缴付时间 │
  ├────────────────┼───────┤
  │总部每年度缴付不少于_____ __元 │按月缴付   │
  ├────────────────┼───────┤
  │总部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____% │按月缴付   │
  ├────────────────┼───────┤
  │分部广告基金的____%      │按月缴付   │
  ├────────────────┼───────┤
  │全国性供应商支付的广告与促销费用│按合同约定缴付│
  └────────────────┴───────┘
  分部广告基金的费用来源及缴付时间如下表: 
  ┌────────────────┬───────┐
  │  基金来源与缴付金额(或比例) │  缴付时间 │
  ├────────────────┼───────┤
  │分部每年度缴付不少于____元   │按月缴付   │
  ├────────────────┼───────┤
  │分部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____% │按月缴付   │
  ├────────────────┼───────┤
  │特许店营业收入的____%     │按月缴付   │
  ├────────────────┼───────┤
  │地区性供应商支付的广告与促销费用│按合同约定缴付│
  └────────────────┴───────┘
  第九十二条 广告基金的用途
  广告基金限于支付宣传特许经营的品牌、商标、产品(服务)的广告支出及促销与公关费用。总部广告基金用于支付全国性广告的费用;分部广告基金用于支付本区域广告的费用。
  广告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推销加盟的广告费用,如果在由广告基金支付费用的广告中包含了推销加盟方面的内容,则应当按照其所占比例,由总部或分部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九十三条 广告基金的管理
  分部广告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由总部、分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管理。广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留全部资料,存档备查。
  广告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合理的财务手续从广告基金中获取补偿,补偿项目包括:因账目管理、审计、提交报告及法律费用等开支。
  供应商支付的广告费,作为广告基金的收入,在使用时应当遵照 应商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 广告基金的审计
  分部应于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提交一份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广告基金收支情况的财务报告,并将正式副本提交加盟店审查。
  第九十五条 基金的归属
  本年度节余的广告基金,应当按照广告基金的交纳金额予以返还或抵扣下一年度应当交纳的广告基金。
  第十六章 特许经营费用
  第九十六条 加盟费
  加盟商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分部支付金额为_______元的加盟费用,其中_______元作为总部对加盟商进行培训的费用,_______元作为分部对加盟店进行商圈调查及指导加盟店筹备、开业与运营的费用,_______元作为加盟店接受特许经营权的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加盟店均无权要求分部返还加盟费。
  第九十七条 特许权使用费
  加盟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分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一)每月(季或年)支付_________元的定额使用费;
  (二)按照加盟店销售额的_________%交纳。
  总部有权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加盟店应当遵照执行。按照本合同规定计算的当月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次月15日前交纳。
  销售额是指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收入(包括进货回扣、销售返利等),扣除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价格折扣、实物折扣的合计金额,无论是否已经收讫。
  第九十八条 特许权使用费的审核
  分部根据加盟店每月报送的财务报表核算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加盟店月报表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之间出现的差额,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对加盟店所申报的销售收入,如果与分部统一供应或配送的产品、包装物的数量及其他情况明显不符,而加盟店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分部有权对销售额予以合理调整,并视为违约行为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保证金
  为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加盟店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分部交纳_________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如加盟店拖欠分部的债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货款、罚款、违约金等),分部有权以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充抵债务。加盟店在接到分部充抵债务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向分部支付与充抵债务数额相同 的现金,补足保证金。
  第十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一百条 财务会计制度
  加盟店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照分部的有关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财务报表
  加盟店应当于次月_________日前向分部报送加盟店当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加盟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加盟店应当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分部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百零二条 财务监督
  分部每年(季)对加盟店的财务进行一次检查,于每年(季)结束后_________日内进行;总部或分部根据需要在提前________天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可以于选定的工作时间对加盟店进行财务检查。
  加盟店应当予以充分地合作,向检查人员提供所有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并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审计
  加盟店提交给分部的年度财务报表中,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以及________报表,应当经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
  对加盟店的财务会计报表有疑义时,分部及总部有权指定注册会计师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对加盟店具有约束力,并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审计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由于加盟店对审计不予配合或不能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致使审计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作出审计结论的,视为加盟店未履行如实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的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支付方式
  加盟店向分部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分部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分部最迟在收到款项后10日内向加盟店开具发票。
  第十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信息披露的要求
  分部和加盟店均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分部或加盟店向对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零六条 分部的披露
  分部承诺并保证,分部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为了说明开展特许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而向加盟店展示的《特许经营加盟说明书》和各种文件、资料、图片、数据,以 及在刊登的广告中表达的内容,都是真实可靠的,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在该等信息中包含了不确定的内容或表述,加盟店予以理解,且得到分部作出的进一步阐明,并无因此产生的任何误解。
  分部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总部、分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系统的经营情况书面通报加盟店。
  发生可能对加盟店产生较大影响,而加盟店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分部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该等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加盟店通报,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
  (一)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调整;
  (二)分部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总部、分部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总部、分部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总部、分部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总部、分部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总部、分部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总部、分部股东变动情况和持股比例;
  (九)总部、分部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总部、分部的重大诉讼;
  (十一)可能对特许经营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零七条 加盟店的披露
  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前通过《特许经营加盟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向分部披露的信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加盟店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加盟店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分部。
  发生可能对加盟店产生较大影响、而分部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加盟店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分部报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
  (一)加盟店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加盟店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加盟店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加盟店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加盟店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加盟店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加盟店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加盟店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加盟店的重大诉讼;
  (九)可能对加盟店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零八条 质询
  分部或加盟店如果有证明或理由表明对方有应当披露的信息而未披露或者对方披露的信息不实,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
  受质询的一方应当在收到质询函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就质询的事项提交书面的报告或说明,并说明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的原因。
  第一百零九条 虚假披露
  分部或加盟店在披露信息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章 合同转让
  第一百一十条 合同转让的定义
  本章所称合同转让是指分部或加盟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分部或加盟店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分部转让合同
  加盟店承诺:分部经总部同意,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总部或第三人,而无需在转让时经加盟店同意。
  转让合同经总部批准后,分部应当立即将转让决定及由受让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书面通知加盟店,分部与受让人对披露的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盟店转让合同
  未经分部事先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转让本合同。
  加盟店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报告分部,由分部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受让人的条件
  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转让,受让本合同的第三人应当符合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同意签署总部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优先权
  加盟店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分部或分部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分部向加盟店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加盟店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加盟店在____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文本
  加盟店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分部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 营合同使用合同转让时总部制定的新版合同文本,但新合同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修订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转让补偿费
  加盟店转让本合同时,受让人应当向分部支付一笔_________元的转让补偿费,作为分部对因转让而发生的费用的补偿,包括对受让人进行初始培训和前期支持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权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加盟店需合并、分立或股权变动时,应当将合并、分立或股权变动的方案及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报告分部,经分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营方式
  加盟店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加盟店的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加盟店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第二十章 合同变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系统变革
  加盟店认识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适时地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是系统共同的目标。
  对系统的变革,应当在保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系统的经营效益,提高系统的市场竞争力为原则,更好地实现特许经营的目标。
  第一百二十条 合同变更
  因系统变革的需要,分部经总部同意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限于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并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变革的实施
  对系统进行变革时,应当将变革的方案和作出变革的原因、意图、可行性、试营情况及有关事项,于规定的变革实施时间前____天通知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按照分部的规定在加盟店实施系统变革,并及时将实施的情况报告分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合同续约时的变更
  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分部有权以总部制定的新的特许经营合同代替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且新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应当适用于整个特许经营系统。这不应被理解为是对加盟店续约权的限制或损害。
  第二十一章 合同终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除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之外,分部或加盟店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
  (一)不可抗力;  
  (二)合同期限届满;
  (三)分部与加盟店协商终止;   (四)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五)多数加盟店连续两年发生经营亏损;
  (六)法院、政府行政决定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七)因一方违约行为而被仲裁机构裁决解除本合同;
  (八)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同。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 分部的解除权
  加盟店有下列重大违约行为之一的,分部可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
  (一)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二)未经分部同意转让本合同或转让其股权的;
  (三)未经分部同意进行分立、合并的;
  (四)未经分部同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转移经营权的;
  (五)故意向第三人泄露总部的重大商业秘密的;
  (六)未经分部同意出让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财产的;
  (七)逾期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超过_________天的;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盟店连续两年未能完成销售指标的,以及分部对加盟店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部有权解除合同:
  (一)超过分部规定的期限仍未作出令人满意的改进的;
  (二)在1年内受到分部_________次以上处罚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留解除权
  在加盟店发生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及其他情形时,未经总部的预先书面同意,任何第三人都不能获得本合同中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权利,不论债权人对加盟店享有何种权利或持有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分部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加盟店的解除权
  分部及总部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下列重大违约行为之一的,加盟店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违反区域保护的规定使用特许经营权的;
  (二)无故停止向加盟店配送产品或原料的;
  (三)许可使用的商标因未续展而丧失商标专用权的;
  (四)许可使用的专利因未交纳年费而失效的;
  (五)公开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的;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盟店亦可解除本合同: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被撤销注册的;
  (二)许可使用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
  (三)丧失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的;
  (四)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非因第三人原因被公开的;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百二十七条 区域特许合同的终止
  总部与分部协商一致终止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或终止事宜。
  因总部或分部违约解除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而造成本合同终止的;或因分部违约而终止区域特许经营合同,但由总部或总部指定的新的分部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方均应当同时承担对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给予加盟商赔偿。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排
  经总部同意,分部转让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执行。
  区域特许经营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终止时,总部有权在下列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方式,加盟店应当遵从总部的决定:
  (一)本合同同时终止;
  (二)本合同由总部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由新成立的分部继续履行。
  因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或分部违约终止本合同的,加盟店在_________期限内应当继续使用总部的特许经营权进行营业,以保证加盟店的营业不至突然中断。总部决定加盟店的合同终止执行的,加盟店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终止程序终止加盟店的营业。
  因分部违约终止本合同,由分部对加盟商承担违约责任;总部决定以自己名义或指定新的分部继续本合同时,不承担依照本合同对加盟商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合同终止的执行
  分部或加盟店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终止合同的理由,并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终止本合同。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终止本合同的,方可终止本合同,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无论对方是否发生足以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分部或加盟店违反上述规定终止本合同履行的,视为其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在本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加盟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停止行使因本合同享有的权利;
  (二)撤除与总部商标(品牌)有关的内外装修、招牌、广告牌等标志;
  (三)将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徽记、标志、广告等交还分部;
  (四)将分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涉及总部商业秘密的文件交还分部;
  (五)返还分部指定的使用总部商标与品牌的商品;
  (六)清算对分部、供应商、客户的债务;
  (七)将租赁的设备与物品返还分部;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盟店未履行前款第二项义务时,分部可自行执行,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一百三十条 优先受让权
  在本合同终止时,分部对加盟店的下列财产或财产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一)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承租权);
  (二)加盟店经营场所房屋的所有权(或承租权)及_________的所有权;
  (三)户外广告牌的发布权;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财产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存货处置
  在本合同终止时,分部没有义务回购加盟店的存货,但应允许加盟店以特许经营系统的名义在合理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____个月)销售存货。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证金的返还
  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在加盟店按照本合同第一百二十九条全部履行合同 的善后事宜完成后满____个月,分部将保证金返还加盟店
  总部或总部指定的新的分部接管加盟店时,分部收取加盟商的保证金,应当移交给总部或总部指定的新的分部。
  第二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因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对方除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外,有权要求违约方同时或单独偿付违约赔偿金。
  违约赔偿金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特许权使用费乘以合同未履行年限数的倍数计算,但最少不低于_________倍。合同履行期限不足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以_________为标准计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加盟店延期向分部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款项(包括罚款),将追加每日1‰的滞纳金,自该款项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第一百三十五条 罚款
  对加盟店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分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在下列处罚标准的范围内斟情予以处罚:  
  ┌───┬────────────┬──────┐
  │序号 │  违约行为      │处罚标准(元)│
  ├───┼────────────┼──────┤
  │  1│违反规定使用分部知识产权│      │
  ├───┼────────────┼──────┤
  │  2│超出特许区域开展业务  │      │
  ├───┼────────────┼──────┤
  │  3│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   │      │
  ├───┼────────────┼──────┤
  │  4│违反工作指令      │      │
  ├───┼────────────┼──────┤
  │  5│未按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      │
  ├───┼────────────┼──────┤
  │  6│未按规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
  ├───┼────────────┼──────┤
  │  7│违反规定行使诉权    │      │
  └───┴────────────┴──────┘
  ┌───┬────────────────────┬─ ─────┐
  │ 序号│     违约行为           │处罚标准(元)│
  ├───┼────────────────────┼──────┤
  │  8│不按规定行使诉权            │      │ 
  ├───┼────────────────────┼──────┤
  │  9│侵犯消费者权益             │      │
  ├───┼────────────────────┼──────┤
  │  10│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      │
  ├───┼────────────────────┼──────┤
  │  11│不按照规定开展广告与促销活动      │      │
  ├───┼────────────────────┼──────┤
  │  12│违反规定采购商品            │      │
  ├───┼────────────────────┼──────┤
  │  13│销售不符合质量的产品          │      │
  ├───┼────────────────────┼──────┤
  │  14│不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          │      │
  ├───┼────────────────────┼──────┤
  │  15│不履行售后服务的职责          │      │
  ├───┼────────────────────┼──────┤
  │  16│公开发表不利于总部及系统形象与声誉的言论│      │
  ├───┼────────────────────┼──────┤
  │  17│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          │      │
  ├───┼────────────────────┼──────┤
  │  18│拒不接受财务审计            │      │
  ├───┼────────────────────┼──────┤
  │  19│拒不接受检查              │      │
  ├ ───┼────────────────────┼──────┤
  │  20│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      │
  ├───┼────────────────────┼──────┤
  │  21│擅自中止加盟店的营业          │      │
  ├───┼────────────────────┼──────┤
  │  22│不桉规定参加培训            │      │
  ├───┼────────────────────┼──────┤
  │  23│不按规定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      │
  ├───┼────────────────────┼──────┤
  │  24│不按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         │      │
  ├───┼────────────────────┼──────┤
  │  25│违反规定向客户收取费用         │      │
  ├───┼────────────────────┼──────┤
  │  26│对员工的违规行为不予以处罚       │      │
  ├───┼────────────────────┼──────┤
  │  27│……                  │      │
  └───┴────────────────────┴──────┘
  对上表以及经营手册未规定处罚标准的违约行为,分部有权在修订经营手册时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加盟店受到处罚后,应当及时予以改进,在分部规定的时间内未改进的,视为新的违约行为,分部有权再次予以加倍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类推适用
  对加盟店违反本合同规定,或本合同虽然未明确规定但其行为损害了总部、分部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或利益,分部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行为对加盟店予以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减轻与免予处罚  
  对加盟店的违约行为,分部可以根据加盟店的悔改态度、补救措施等情节,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加盟店对员工的处罚
  加盟店对员工应予处罚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所得罚款 作为加盟店奖励基金使用。
  加盟店怠于履行对员工的处罚职责,分部有权根据该员工的违规行为对加盟店处以_________倍以内的罚款。
  加盟店员工的行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视为加盟店的违约行为,由加盟店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部对加盟店的处罚
  对加盟店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如果分部不予以处罚的,总部可以行使处罚权。
  第一百四十条 告知与申辩
  分部在对加盟店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加盟店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的结果,并告知加盟店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加盟店应当在收到分部拟作出处罚的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分部应当充分听取加盟店的陈述和申辩,对加盟店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加盟店提出的理由成立的,分部应当采纳。分部不得因加盟店的申辩而加重对加盟店的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处罚时效
  分部对加盟店违约行为的处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逾期不得予以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解除权的放弃
  分部或加盟店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享有解除合同权而不解除合同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以外的违约责任,但权利人在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处罚的执行
  根据本合同所作出的处罚,加盟店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分部交纳罚款。所得罚款作为__________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分部要求加盟店作出的改进,加盟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分部。分部在必要时,将对加盟店改进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三章 争议与解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协商
  分部和加盟店均充分地认识到,在长期的合作中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双方均愿意本着公平的原则与合作的态度解决发生的争议,共求发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加盟店的申诉
  加盟店对与分部之间的任何争议,均有权向总部提出申诉。对分部终止本合同及_________等严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申诉,总部在受理申诉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其他事项的申诉,总部保留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申诉的裁决
  总部在处理加盟店的申诉时,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有关证据,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规定作出裁决。
  总部作出的裁决,分部和加盟店均应当予以充分地尊重,并按照总部裁决执行;但是,总部的裁决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服总部裁决的,均可将争议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未能协商解决,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均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一致认识到,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是消除分歧,保障合同顺利执行的有效途径,不得因为将争议提交仲裁而影响双方的合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仲裁前置
  分部或加盟店如需解除本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如未能协商一致,只有经仲裁裁决解除合同的,方可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仲裁裁决前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否则,擅自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将丧失胜诉权,并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违约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搁置争议
  加盟店同意,因分部按照本合同规定对加盟店进行处罚的争议,加盟店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加盟店之日起经过____日,方可申请仲裁。
  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
  对加盟店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范围,制造、销售侵犯总部知识产权产品(服务)的行为,不属仲裁协议管辖的范围,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仲裁(诉讼)费用
  依据本合同规定提起的诉讼、仲裁,败诉的一方应负担胜诉方因此而发生的合理的开支,包括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但不超过胜诉金额的_______%。
  上述费用的负担,可以在提起诉讼、仲裁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案件裁决之后向对方提出付费要求。如未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一并申请裁决,因此而发生争议,应按本合同规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送达
  分部或加盟店向对方送达文件,应当将原件直接送达收件方,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收件方收到文件后应当立即签署送达回证并加盖公章,将送达回证交送达方收存或传真给送达方。
  收件方
文章来源: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律师:翟敏[上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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