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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通家园”特许连锁店加盟经营合同

2015年9月9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网通家园”特许连锁店加盟经营合同

  甲方:河北省通信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乙方: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拥有资源方面的优势,实现双方共赢。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成为“网通家园”特许加盟连锁店。乙方愿意租用甲方线·并成为“网通家园”特许加盟连锁店。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

  1、甲方将遵照“网通家园”特许连锁店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对乙方加盟连锁店进行管理,并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经营不善,甲方有权取消对其的特许经营许可。

  2、甲方有权利用乙方场地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在对外宣传中甲方有权将乙方做为连锁战略合作伙伴列在向企业传递信息的销售宣传材料中或其网页上。

  3、甲方作为“网通家园”品牌的管理方,有权在任何国内新闻稿上发表关于与加盟连锁店建立合作加盟关系的声明和相关新闻。

  二、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统一认证计费管理系统,并负责该系统的维护。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无偿统一的技术培训与支持,并定期组织经营经验交流会。

  3、甲方调整相关资费或组织相关的宣传活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拥有其所开设加盟连锁店的所有权和自主经营权。

  2、乙方可在与甲方签定附加协议的前提下,利用“网通家园”之品牌从事加盟连锁店宣传和经营活动,代理甲方相关业务。

  3、乙方有权与甲方共享相关市场信息。

  4、在对外宣传活动中,乙方在甲方授权的情况下,有权将甲方列在其支持单λ等类似性质资料的名单上。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应符合加盟连锁店正常经营所必须的条件和要求,严格遵守《“网通家园”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特许连锁店加盟章程》,接受甲方的连锁经营管理。

  2、在协议期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租用线·协议,使用甲方提供的接入业务。并交纳适当保证金。乙方不得私自将网络延伸给第三方使用。即乙方必须保证为同一执照、同一经营主体、同一加盟店地址、同一收费终端。

  3、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统一认证计费管理系统。不得将δ加入统一认证计费管理系统的计算机用于加盟连锁店经营。

  4、乙方在从事连锁店经营活动时,不得向外界透¶任何有关连锁经营方面的信息。包括:定价、我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权利和义务、营业利润、客户情况、市场占有等信息。

  五、甲乙双方责任划分

  1、甲方所提供线·及相关软硬件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自行购置软硬件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各自对所拥有设备的软件版权,硬件维修等相关问题负责。

  2、甲方遇有电·割接,系统升级等重大事件,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应相应调整其相关经营策略。

  3、甲方不对由于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互联网安全问题造成的加盟连锁店损失负责。乙方有权因甲方服务不到λ而退出连锁经营。

  4、鉴于甲乙双方属加盟经营的合同关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Υ约责任及其他规定

  1、乙方如有Υ约,将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按有关条款追究相应责任。

  2、协议有效期内,除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及政策性问题,甲乙双方无论哪一方Υ约,造成协议不能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或要求对方继续履约,并有权要求Υ约方支付Υ约金,并且停止Υ约行为。

  3、遇有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性的事件发生而造成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七、协议期限及仲裁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无重大原则问题,可续签合同。

  2、如协议终止履行,甲、乙双方均有权收回各自的相关设备。

  3、δ尽事项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或δ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成提交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河北省通信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日期:年月 日日期: 年 月日


文章来源: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律师:翟敏[上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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