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集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营管理

中药保护品种泄密的法律责任

2015年6月17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线留言

验证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