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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北京A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12月22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原告赵X与被告北京A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委托代理人刘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2005年3月,赵X在网络上看到A公司发布的中国城市网各地代理商的招商广告,其在广告中宣传,城市网隶属国家建设部系统,为中国城市政府网络,是建设部内部网站,具有强大的政府背景,已有千位市长、城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担任CNN的顾问、编委,网站点击率高等等。赵X认为该网站是政府网站,有很多人在浏览,基于对A公司的信任,于2005年5月26日与A公司签订了网站业务代理合同,并交纳了1000元定金。2005年6月3日支付了代理费25 000元,于2006年6月5日、2007年7月6日又各支付了技术服务费2500元。赵X在代理城市网业务后,发现该网站规模小、知名度低、网页时常打不开,赵X对此产生疑虑,与A公司联系后,其总是以种种理由解释。直至2007年底,赵X才听说A公司被代理商诉至法院,并被法院认定其做了虚假宣传,城市网根本不是政府网站。基于上述原因,赵X认为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5 546.65元(包括已付代理费31 000元及该笔款项的利息损失,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交费之日起到起诉之日止)。

  被告A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中国城市网在国家信息产业部登记的经营者为A公司,其网站域名为www.chinacsw.com。A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领取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依据A公司印发的代理商手册及中国城市网在其网站主页发布的招商广告及网站介绍中称该网站隶属于国家建设部系统,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主办,是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国家级网站,还宣称中国城市网是背靠政府,市场运作,以政府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中国城市网站。全国1000多位市长担任顾问、编委。这在中国互联网上独一无二,参与全球网络经济竞争。符合我国国情,有权威性,所发布的信息可信度高、可看性强,充分提高各城市企业的知名度,并在网页LOGO旁边使用国徽图案,与建设部网站建立链接,在其会员注册栏目中以五星红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作为其置顶的通栏标识。

  2005年5月26日,赵X(乙方)与A公司(甲方)签订了中国城市网业务代理合同,其主要条款约定,A公司同意赵X独家代理中国城市网在忻州市的经营业务,工作区域包括忻州市及所辖区市县。业务内容:联系工作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社团单位加入“中国城市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品与服务数据库”;由甲方统一提供域名、制作网站,并在中国城市网当地国际在线频道连接;运用中国城市网当地国际在线品牌、资源,组织有关的调研、会展、网站的增值服务。乙方自主聘任工作人员、统一核算财务(账目单列、自负盈亏),按甲方统一管理部署自主开展地方国际在线的品牌推广和经营业务代理工作。乙方同意在甲方统一指导协调下,同全国其它代理商在信息发布和市场开拓方面实行连锁运营,执行统一标准,使用统一标识,实行品牌共享,资源共享,共同推动中国城市网事业的发展。乙方在工作中,不得有损甲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城市网的名誉。享有甲方免费提供的100M网络空间和培训服务。乙方保证在第一年发展的入网客户数量不少于20家,否则自愿放弃一切权利。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向甲方交纳代理承办费25 000元。乙方正式代理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前一周,乙方交纳下一年度管理费、综合服务费共计2500元人民币,本协议继续履行。此外,乙方不再上缴其他费用,忻州国际在线频道所有网络服务盈利均归乙方所有。

  同日,A公司以中国城市网名义向赵X出具授权,授权其“全权负责中国城市网忻州国际在线频道的经营工作”。有效期自2005年6月7日至2006年6月6日。

  2005年5月26日,赵X向A公司交纳了定金1000元、代理费25 000元。赵X开始经营中国城市网忻州国际在线频道。赵X于2006年6月5日向A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500元,A公司为其出具了新的授权书,授权内容为授权“赵X为中国城市网忻州市经营业务独家代理”,代理期限为自2006年6月7日至2007年6月6日。此后,赵X又于2007年7月6日向A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500元,A公司又为其出具了新的有效期为一年的授权书。

  2008年7月12日,本院就姜X诉A公司一案作出(2008)海民初字第4328号民事判决,认为A公司在其网站及相关宣传资料中宣称其系隶属于国家建设部系统,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主办,是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国家级网站;背靠政府,市场运作;以政府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中国城市网站;全国1000多位市长担任顾问、编委并在网页中使用国徽、国旗等标识。上述宣传手段,不是介绍其网站技术优势等企业经营资源或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可行性,而是着重宣称其隶属建设部系统,大量官员系其编委,必然会诱使他人错误认为和理解其政府背景,从而产生与其签约可能带来代理优势等好处的联想。A公司的主动宣传,应当理解为具有主观故意,其故意行为与相对人的误解具有因果关系,故应认定A公司为促使姜X与其签约而进行的宣传,已构成欺诈。最终判决,一、撤销双方签订的中国城市网业务代理合同;二、A公司返还代理费及管理费二万三千元。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原告赵X提交的代理合同书、会员费发票、技术服务费发票、授权书、代理商手册、城市网网页、(2008)海民初字第432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公司在其网站及相关宣传资料中宣称其系隶属于国家建设部系统,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主办,是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国家级网站;背靠政府,市场运作;以政府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中国城市网站;全国1000多位市长担任顾问、编委并在网页中使用国徽、国旗等标识。上述宣传手段,不是介绍其网站技术优势等企业经营资源或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可行性,而是着重宣称其隶属建设部系统,大量官员系其编委。依据赵X所诉,其正是基于A公司对城市网政府背景的宣传,才决定与A公司缔约。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城市网显然不具有其对外宣传的政府背景,亦非政府官方网站,故A公司在缔约时未能真实、全面地向赵X披露城市网的经营主体、经营性质、经营状况,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势必会给赵X造成合同信赖利益的减损,故A公司对此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利益对等原则,其应适当赔偿由此给赵X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赵X亦是以A公司未如实告知其网站性质为由,主张A公司赔偿其支出的代理费损失,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代理有效期限已届满。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将已取得的代理费适当退还赵X作为其过错责任的赔偿。对于赔偿金额,鉴于赵X已接受履行,本院依据A公司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将金额酌定为1万元。对于赵X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赵X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因该主张已超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A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X损失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四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X负担二百四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A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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