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集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特许体系

北京A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东城B珠宝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9月28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原告北京A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东城B珠宝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X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加盟协议》,约定被告在山西运城加盟经营原告“LCDA”加盟店并支付加盟费20 000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分别于2008年10月3日、2008年10月23日出具《还款约定》,欠付原告货款共计218 967元。2008年12月7日被告还款25 000元,退货价值51 898元,至今仍欠货款142 069元,已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加盟费20 000元,支付货款142 0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为个体工商户,原告应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被告提起诉讼,现其所诉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A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00九年 二 月 十三 日


在线留言

验证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