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集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案例评析

合同无效 被告返还财产

2017年8月25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自2010年12月初开始将其承包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交由被告梁xx完成,双方签订了《分项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由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梁xx,再由被告梁xx直接向工人发放工人工资的方式结算合同价款,截止2011年12月3日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共向被告梁xx支付工程款442991.50元。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8日期间,因被告梁xx欠工人工资,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代被告梁xx向其工人发放工资70238元。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委托周炜律师诉至法院。

二、接受委托,到法院起诉:

该案件系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之一,2013年1月份接受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委托周炜律师代为收取为重庆xxx有限公司外面代为工人垫付的工资,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了解了他们相关工作流程,收集证据后于2013年3月向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梁xx支付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为其代发的工人工资171938元。

三、开庭审理及:

2013年5月和2013年9月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周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都予以采信了。周炜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为双方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以后,被告梁xx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

四、法院判决:

2013年9月10日,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法民初字第01566号民事判决:被告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人格工资171938元。

案件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1869元由被告梁xx负担。


在线留言

验证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