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诉A饰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8月19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X诉A饰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X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X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王X负担170元(已交纳)。
二OO九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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