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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赠与合同无效——高某诉钱某、陈某

2017年7月12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高某要求确认其夫于2003年10月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予外甥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的民事纠纷

一、事由起因

1972年7月份,杭州市江干区长睦村白马庄村民钱某与高某登记结婚,钱某于1978年入职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8年起,钱某对杭州市下城区环西新村34幢302室进行了承租,2003年10月份钱某以医药公司职工名义申请并购得该房改购房一处,而当年11月份钱扣宝即与陈某签订《赠与合同》,钱某代为高某在合同中签字,经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后,即到杭州市房管局将其名下的该房改购房赠与并过户至钱某侄子陈某名下。直至2010年12月16日,丁桥镇长睦景苑社区回迁安置分房领钥匙时,高某才发现前述赠与事实。

二、高某维权之路

高某于2011年4月找到杭州市江干区长睦村社区委员会诉说前述事实,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引荐之下,本律师充分听取了高某陈述的事实,经过几番杭州市房管局档案馆以及浙江省直单位房改购房办公室对相关证据的调取,证实高某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合法权益确实被钱某以及陈某侵害。在社区工作人员以及本律师的积极努力之下,对高某、钱某、陈某之间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调解。但鉴于陈某认为房屋已经合法取得,且购房款均系其母亲钱某某所出,故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以及本律师的调解工作。于是调解不成,高某只好诉诸法院来维护合法权益。

三、诉讼情况

2011年5月,高某以钱某、陈某为被告,要求确钱某与陈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且要求陈某返还高某和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改购房),官司历经两个半月,判决结果终于于8月中旬下达,支持了高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高某的官司赢了,对于高某来说是很高兴的事,其合法权益因为法院的一纸判决文书而得到了合法维护。

本案钱某作为城镇职工,而实施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系针对城镇职工等特定对象进行的,且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和购房申请人都是钱某,其申购身份也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故本案属于典型的城镇职工购买房改房。虽然陈某抗辩购房款系其母亲钱某某全额出资,但该款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认定。法院支持高某的主张,并判令陈某归还房屋所有权,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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