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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2016年10月2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宁波市一家外贸企业向宁波北仑海关申报进口著名国际品牌法国鳄鱼休闲包,共计3910个。海关在审核单证时发现,企业既没有提供相应商标权使用费协议,也没有如实申报商标权使用费,共计3532.15美元,致使货物不能顺利通关。经了解,该企业因对海关相关规定缺乏了解,而忽视了商标权使用费的申报。
  据了解,目前有不少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进口名牌商品时,未如实向海关提供商标权使用费的相关情况,货物无法顺利通关。
  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商标权使用费为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种,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专利权使用费、商标权使用费、著作权使用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分销或转售权费以及其他类似费用。
  企业进口下列货物:附有商标的进口货物;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转售的进口货物;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转售的货物时,如产生商标权使用费,且商标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的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销售该货物的前提条件,即企业未支付商标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可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都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商标权使用费的情况。

  海关规定,企业进口附有商标的货物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商标权使用费的情况。如果未按规定申报,企业将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宁波的这家外贸企业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海关规定,将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除了商标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专利权使用费、著作权使用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分销或转售权费,以及其他类似费用。企业在申报进口有上述费用的货物时,应如实向海关提供费用情况,以免耽误进口。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海关咨询。





文章来源: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律师:翟敏[上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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