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集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特许动态

“特许经营条例”揭开面纱

2016年2月9日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昨天,各界关注已久的《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终于提交给北京市人大审议。

  2003年8月28日,北京市政府曾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第134号令)。但自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办法》被列为临时许可的范围,一年以后如不以地方法规形式进行衔接,《办法》

  

  就将失效。

  据北京市发改委公布,从2005年到2008年,北京市共需建设各类基础设施项目860余项,投资总额超过3200亿元,如果《条例》不尽快出台,这3200亿元的投资额就将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因此,《条例》的尽快出台可谓是各方的期盼。特许经营范围少了收费公路

  《条例(草案)》开篇就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供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等。除收费公路外,与134号令一致,因为2004年国务院新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做了详尽规定,所以《条例》没有纳入收费公路。特许经营主要采取BOT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有多种形式,最典型的方式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具体运作过程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利,由特许经营者进行筹资建设;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通过项目经营收回成本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项目所在政府。《条例(草案)》规定主要是以BOT方式为主。同时,还规定了在一定期限内,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授特许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的方式。特许经营者四种方式获取回报

  《条例(草案)》规定了四种方式对特许经营者提供回报:对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收费;政府授予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特许经营者在取得回报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特许经营者还必须履行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高效的服务义务,而且必须普遍、平等地对待消费者。特许经营者还有义务接受政府一方的监督,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必须接受政府对特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审批程序简化

  在不与上位法抵触、不改变现有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在各部门审批前通过实施方案综合各项审批的条件要求,将实质性审查工作前移,实施单位以实施方案为原则进行招标、谈判并签订协议,各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对审定的内容不作重复审查。同时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符合实施方案,这样也使实施单位的责任更加明确。

  商报记者 杨雪婷 J108

  特许经营经典案例

  地铁4号线

  北京地铁4号线是国内轨道交通领域第一个以特许经营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也是第一个采取引入港资以BOT模式进行的项目。

  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按投资建设责任主体,将全部建设内容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部分,投资额约为107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0%,由已成立的北京地铁4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投资额约为46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港铁-首创联合体”拟组建的北京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公司投资建设。

  地铁奥运支线

  地铁奥运支线

  采用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进行投资建设,即由招标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由招标方进行回购。将奥运支线项目以初步设计概算24.2亿元为基础,划分为BT工程和非BT工程两部分。BT工程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及车站机电设备工程等,折合投资约14.3亿元,由北京地铁10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投资者负责投资和建设。非BT工程主要包括前期征地拆迁、通信、信号及车辆购置等工程,建设资金由10号线公司负责筹措,前期征地拆迁委托北京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负责,车辆购置及通信、信号设备等部分通过公开招商确定社会投资者进行建设。

  京承高速

  2004年8月,京承

  高速公路二期路段开始拆迁工程。二期工程通过招标确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作为项目合作投资人,与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一起组建了项目公司,合作开展此项目,这是北京新建高速公路项目首次实现市场化运作。中铁建公司出资占项目资本金的70%,首发公司出资占30%。通过引进中铁建,北京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引进了约35亿元的社会资金投入,减轻了政府负担,在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S036

  关键词

  接入费:

  特许经营者不得对新增用户连接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收取设施投资补偿费等接入费。

  30年: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特许经营使用费: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特许经营者协议可以约定对于微利或者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处分特许经营权: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

  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审价制度,建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对产品或者服务价格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在线留言

验证码: 验证码